文档介绍:(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出口摩托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出口摩托车以及轻便摩托车(儿童用摩托车,越野车、赛车、全套散件、全地形车以及两轮全场地车除外)的检验监管。
本工作规范所称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它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总质量大于400kg的纳入“三轮汽车”管理)。
本工作规范所称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它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出口摩托车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二)具有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三)具有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出口产品应具有该单元一年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四条出口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口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见附件1);
(二)出口摩托车产品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厂概况(应包含工厂一般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主要检测设备清单);
(五)产品描述(应包含关键零部件清单);
(六)产品技术标准;
(七)该单元一年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八)企业提交材料清单汇总表(见附件2)等其它需上报的资料。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要求见附件3),没有一年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按生产单元的划分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封样并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生产单元的划分见附件4。
第六条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里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口。
第七条现场检查合格生产企业报检时随附生产企业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5)。凡结构、关键零部件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如实申报,谎报、瞒报一经查实,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原则,对现场检查通过的出口摩托车产品进行检验监管时,进口国有规定要求的按照进口国标准检验,进口国没有规定要求的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相关标准见附件6)。如涉及口岸检查的按照出口摩托车口岸检查要点执行(见附件7)。
第九条按来样生产或经顾客验证的摩托车产品,同时应符合进口国标准。
第十条现场检查合格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稳定,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能力,无违规行为,满足分类管理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局、省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分类管理二类及以上的出口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检验监管模式转换,并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分类管理三类及以下的出口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100%自检。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范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出口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管理编号:
企业名称(盖章)
地址
企业注册代码
邮编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技术主管
电话
手机
出口产品
主要出口地区
年出口量/金额
台/ 美元
有无内销
□有□无
体系认证情况
□ISO9000 □无□其他
产品获国内
外认证情况
□CCC □EEC □CE □EPA □□
企业现有安
全检测设备
企业对产品
质量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
审核意见 
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填制时间: 年月日
附件2
出口摩托车企业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序号
项目
材料名称
工
厂
概
况
出口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生产历史以及生产加工点数量、地址)
工厂满足《出口摩托车》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组织机构图)。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见清单一)
主要检测设备清单(见清单二)
每
一
规
格
型
号
产
品
描
述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型式类别
足以识别注册产品主要特性的产品外观照片
(左前45°)
车辆类别
整车整备质量
整车外形图(长、宽、高)
轴距
关键零部件清单(见清单三)
产品技术标准
产品技术标准
型式试验报告
该单元一年有效的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