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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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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1、种植业抽样调查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提供各次农产量抽样调查资料,根据《全国农产量抽样调查试行方案》和《农村抽样调查网点抽选方案(试行)》以及《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种植业抽样调查制度》。
(一)《种植业抽样调查制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调查结果的综合表式。由各调查总队负责按照本报表制度统一规定的调查规模和指标口径填报本报表。
(二)本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从抽样调查点取得的各季播种面积、实测产量等各项资料。各种调查作物的播种面积和产量,包括全社会的数字,即包括调查季节的国有、集体单位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的农作物。
(三)省报国家的粮食产量数据,应按照《种植业抽样调查制度》和《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分别上报抽样调查数据和全面调查数据。机构没有调整的地方,抽样调查数据由各调查总队上报,全面调查数据由统计局农村处上报。根据国家统计局决定,全国及省级粮食产量数据以抽样调查数据为准。
(四)各省在推算粮食产量时不采用区间估计而采用点估计。在用各调查点资料推算全省粮食产量数据时采用调查地块简单算术平均数的方法进行推算。推算结果不得修改,要如实直接上报。
(五)各个季节推算粮食产量时,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原则上使用抽样调查推算数据。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全年数都要分季加总取得。机构没有调整的地方应做好资料使用方面的协调工作。
(六)各调查总队负责按照统一方案要求组织国家抽样调查县调查队搞好抽中点的调查工作,审核、汇总基层上报的调查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各调查总队根据国家抽样调查县资料汇总整理,推算全省数字后,按规定日期报送国家统计局农村司。国家抽样调查县调查队不再向农村司报表(包括电报),只报文字分析材料。
(七)省(区、市)范围内使用的调查、登记、计算表格及原始记录等,各调查总队可自行制定。但应保证满足本报表的要求,并报国家统计局农村司备案。
(八)本报表中各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应严格按照各表的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执行。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中未列入的,以《农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为准。
(九)样本农作物化验水杂和确定割、拉、打损失的工作应在调查点进行,由县调查队核定,调查总队负责检查是否符合实际,以保证调查质量。
(十)各调查县及各调查总队报送本报表资料所用空白表格,由各调查总队印发。
(十一)从1991年开始,对全国粮食产量实行分季抽样调查,并用分季产量对分品种产量进行总量控制。分季产量相加等于全年粮食产量。国家抽样调查的数据主要为了满足全国和各省对粮食产量数据的需要,各县的逐级上报数据主要为了满足地方各级管理的需要。粮食产量分县之和可以和省抽样数不一样,但要注意若误差超过±2%,应说明原因。
(十二)抽样调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享受外勤人员待遇。
2、主要畜禽抽样调查制度
(一)为了解全国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全国畜牧业统计调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主要畜禽抽样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各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共同实施,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将调查结果报国家统计局;另一部分是《农林牧渔业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