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