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工学字〔2011〕31号
院属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1年9月5日印发
附件:
湖南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银监局、公安厅制定的《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我院经济困难的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申请、审批、发放的方式,仅限用于借款学生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借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严格遵守学院、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学院、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联系方式和变动情况,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六)父母或直系亲属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七)符合法律法规、学院、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借款学生须按要求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统一格式),并如实提供如下的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二)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统一格式);
(三)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父母亲笔书写《家长承诺书》(父母双亡的由抚养人书写);
(五)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及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资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由各系部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5天后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交院资助中心。院资助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者,经查实,取消其贷款资格。
第七条院资助中心将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省资助中心及省开行审查。
第八条院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及省开行的终审名单,组织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等文本,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申请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偿还
第九条申请贷款额度:每生每年贷款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具体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借款学生在大一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二的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