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浦银个房借字( )第号
借款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
抵押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大写) 。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座落于的住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确定为月利率‰,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次以转帐形式划入(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 ),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住房(商业用房)。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期,还款日为每月 20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二)等额本金还款法(三)其他:
第七条借款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帐户,户名,帐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帐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对逾期贷款计收利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九条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一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二条中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