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
2008年05月21日 15时52分 49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教科文体
“高等学校”
“贷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8]34号
市教委所属各公办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的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高校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在此之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其贷款额度按批准的计划确定,其实施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的规定,结合高校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贷款是指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三条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等。严禁使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
第四条高校贷款实行审批制。由市教委根据贷款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依据其事业规划、建设计划、综合经济状况及贷款风险评价进行审批。
第五条高校作为申请贷款主体,必须坚持“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独立承担还贷及贷款风险责任;高校贷款决策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经批准的贷款统一由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教公司“)在法定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报批及风险评价
第七条贷款高校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必须向市教委、申教公司提供下列贷款申请材料:
(一)项目贷款的申请报告;
(二)贷款高校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高校新增贷款后的贷款风险评价;
(四)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
第八条市教委根据贷款高校事业规划和建设计划,以及高校的收入情况、贷款需求、贷款风险评价与实际偿还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完成审批工作。
第九条市教委对高校贷款申请的审批意见是基建项目审批的必备前提。项目批准后市教委将对贷款申请予以正式批复,并由申教公司出具担保书。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