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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doc

上传人:jiaxidong_01 2015/6/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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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关于什么样的公私财产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即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具有哪些本质属性,中外刑法理论界都未形成统一意见。
一、国外立法例与理论观点
国外的刑事立法经常在法条中对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加以一定的体现,例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311-1条规定,盗窃系指欺诈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第311-2条规定损害他人利益,欺诈窃取“能源”,视同盗窃[1];再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22条规定:(1)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无正当权益而以欺诈手段取得或改装任何有生物或无生物,并具有下列意图的,构成盗窃罪:……。”第326条规定:(1)以欺骗手段蓄意地或未经授权实施下列行为,构成盗窃罪:(a)窃取、消费或者使用电力或煤气,或者造成其浪费或转化;(b)使用电讯设施或者获得任何电讯服务……[2]。采用类似立法例的国家还有一些,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上,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法条中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加以明确的列举式规定,并且均是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但此种对犯罪对象加以列举的方式必定会导致犯罪对象的不周延。
国外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属性,即符合什么条件的财物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而言之,存在以下几种较为典型观点:(1)持有可能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凡有持有可能性即可为财物,持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并不以把握其物为必要。由此得出结论:无体物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象电、热能、核能等这些无体物均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至于无形财产,比如著作权、技术成果等只是一种权利,不具有具体的形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2)效用说。该说认为,只要财物具有效能和用途,就能够成为犯罪对象,财物的该特性也是盗窃行为人意图获取的,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内容。(3)有体性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具有具体形状,即有体,才能成为财物。有体是财物的标志,有体才能成为行为窃取的目标,此说与持有可能性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4)管理可能性说。此说又分为物理管理可能性说与一般管理可能性说两种。前者认为凡有管理可能性者皆为财物。不仅无形能源是财物,而且债权、发明权等也属财物,它们均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后者则认为债权等乃是财产上的利益,因而,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3]
以上诸般学说各执一端,均有其合理性,但是也各有其片面性。对上述学说加以分析,可以发现均有不妥之处:就持有可能说而言,则可能将某些无形财产排除于其范围之外的可能性。就效用说而言,则过于功利,将一切财物均纳入盗窃犯罪对象的范畴之内,颇有不妥之处。就有体性说而言,彻底排除无形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可能性,不仅与中国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不符,也与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实践不符,因而已经不足以采纳。就管理可能性说而言,则对具体物品的财产价值等又过于忽略,也有不足之处。
二、国内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理论
中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研究,基本上都采用综合分析方法[4],即将国外各个学说中的合理性成份加以归纳和吸收后形成适用中国实践的观点,但是出于切入点的不同而略有不同:首先,从所有权隶属关系出发而形成的学说。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为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公私财物[5],强调财物必须包括
“他人”、“所有”或者“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