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长期以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和科技的高速发展,所有制形式同趋复杂,权利载体也同趋多样化,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呈现多样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体辨别哪些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哪些又不能成为,成了最大的难题。本文第一部分,作者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入手,介绍了当前理论界提出的三种学说,即持有说、本权说、新占有说。对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理论的五种学说进行逐一阐明,即有体性说、效用说、持有可能性说、管理可能性说、动产说。本文第二部分,作者对目前刑法学界犯罪对象的五种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即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动产性、相对法定性、他人占有性,客观地提出这五种理论的偏颇之处,进而提出作者认同的更能定位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三属性说”,即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经济性、物理性及法律性,并对该“三属性说”理论进行了分别阐述。本文第三部分作者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三属性说’’里有争议的问题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说明,如“经济性说”中财产权利证书、人体器官、虚拟财产、信用卡等的认定问题;“物理性说”中的动产与不动产、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认定问题;“法律性说”中的财物的所有权与盗窃对象的认定、非法持有物及违禁品与盗窃对象的认定、不构成盗窃对象的几种情况等等。通过对争议问题的系统论证,对我国目前刑事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关键词:盗窃罪、盗窃对象、犯罪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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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引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各种财产型犯罪逐渐增多,盗窃罪作为财产型犯罪中最为常见、多发的犯罪,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也是疑难性较大的案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盗窃行为人对其直接施加影响的财产。对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认定,也有一定的标准。我国现行刑法对哪些物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没有作具体的列举,但是对哪些物品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作了特殊性规定。随着新型盗窃案件的不断发生,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认定也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疑难问题。本文对国内外刑法理论学界对盗窃罪犯罪对象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结合具体案例对犯罪对象作以分析,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做以简要的分析,由于本人专业水平和知识有限,论文准备时间仓促,错误之处,还请导师和各位专家不吝赐教。
一、盗窃罪犯罪对象基本理论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客体的理论⒈救ㄋ祷虺扑腥ㄋ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惩处的就是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犯罪对象是其表现形式,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有犯罪客体要件的存在,没有犯罪客体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二者之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要件的现象形态,其内容必然由犯罪客体这一本质形态所制约和决定。要深入研究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盗窃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入手。在国外刑法理论中,关于盗窃罪侵犯的法益,存在很多的学说,目前以“占“本权说”、“新占有说”三种观点最具有代表性:⒄加兴占有说即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是盗窃罪保护的客体④。持这种观点的有日本的牧野英一和我国台湾的韩忠谟等。在日本,占有说已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通说。根据日本刑法第鹾偷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盗窃罪是将侵犯所持而不是侵犯所有权作为本质的。按照该说,当一个人不法持有他人的所有物,进而窃取该物,如果没有特别阻却的事由,就应该构成盗窃罪。在同本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判例是典型的持有说理论:甲欠乙款,甲将自己的汽车作为该债务的担保财产,后乙已经拥有了该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但该汽车还由甲实际占有管理,在甲不知的情况下,甲擅自将汽车开走。对于甲的这一擅自行为,日本最高裁判所认定构成盗窃罪。有说”、①【浚虾#荷虾7雥版公司,.第场
⑿抡加兴该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④。本权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曾经是同本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通说,本权是指基于法定原因而享有的占有权利。日本刑法第趺魅饭娑ǎ燎宰锏囊话愣韵笫恰八说牟莆铩薄“他人的不动产”,根据日本刑法的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同本刑法中设定盗窃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而日本刑法第跤止娑死外的情况,即当自己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