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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力.doc

上传人:jiaxidong_01 2015/6/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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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力
摘要: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力并不完全等同于法人的行为能力,为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必须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限制。
关键词:限制;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
一、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指企业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能力参与民事活动,并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独立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之资格。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因其宗旨、任务及经营范围的不同,其内容也不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上,其权利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而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与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时间上具有一致性、范围上具有同等性。
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这表现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可以划等号。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对外业务,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不需要法人另行授权。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因此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乱用职权的可能性
(一)滥用代表权。所谓滥用代表权,是指法定代表人与交易相对人实施的行为虽然未超越代表权,但实质上却有损法人利益或根本不符合法人的利益。它主要表现为,法定代表人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与公司进行交易。
(二)越权代理。即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行使权利能力,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超越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超越章程的规定;第三种情形超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其他公司内部限制。
另外在公司的对外活动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仍然有效。同样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也有效。因此,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