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和婚姻家庭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它贯穿婚姻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点。包括: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和夫妻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敬老爱幼的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一、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三)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
对干涉婚姻自由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
1、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3、对于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应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对干涉婚姻自由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
4、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婚姻纠纷,要求离婚的,如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准予离婚。
5、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物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
是婚姻关系只能由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二)保障一夫一妻原则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禁止重婚
何谓重婚?
刑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民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