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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构建“劳动教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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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新构建“劳动教养”制度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比如缺乏法律依据、审批程序不合理、内容缺乏严谨性和合理性、操作随意性大。但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惩罚行为的恶劣程度与惩罚的严厉程度不相适应,这是其必须进行重构的根本原因。笔者仅举一例说明。
笔者曾办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经审查发现司机李某某也参与了送毒过程,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公安机关并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笔者依法对其进行追诉。笔者认为李某某被追诉一定存在抵触情结,不如实交待。但没想到李某某在公诉提讯和开庭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指证贩卖毒品的主犯王某某。后李某某因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笔者后来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某,经了解情况才知道,李某某因参与贩卖毒品,王某某分他部分毒品供其吸食。公安机关在抓李某某后认为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其存在吸毒行为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二年。谜底终于揭开,判处徒刑剥夺人身自由,劳动教养也剥夺人身自由,十个月与二年相比,李某某当然愿意接受前者的处罚。由此我们不禁要问劳动教养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处罚?
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从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到现在,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根据《劳教决定》的规定,劳动教养的目的,是为了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和维护公共秩序。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其兼有行政强制措施和安置就业的性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功能逐渐强化,安置就业的功能逐渐减退,行政处罚的性质逐渐显露出来。公安部《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排除了劳动教养安置就业的功能。199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将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指出:
“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肯认了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功能和性质。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有时劳动教养的惩罚程度比刑罚还要重。被劳动教养部门批准劳动教养2年,送往外地执行。此外,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至4年,被劳教人员一般都在劳动教养所进行劳动;而被判处拘役、管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比劳动教养要短,而且被管制和被判缓刑的罪犯,还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工作、学习、生活条件比被劳动教养的人要好的多。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劳动教养的处罚程度,在个别情况下,比刑罚还要重。根据法学界的通说,行政处罚的程度应低于刑事处罚。就此点而言,劳动教养在执行方式、处罚时间、强度方面都需要改革。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在执行方式上需要改革。由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变为社会执行。从刑罚的轻重程度上讲劳动教养应比刑事处罚的管制为轻。也就是不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其次,在处罚时间上来讲应比管制为轻。刑法的刑种是以月来计算,那么劳动教养应比日为单位计算。
再次,从强度来讲应当以适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具体时间为宜。
就上述三点而言,可以参照英国、美国的社区服务令制度来重新构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社区服务令在英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