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邹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内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赔偿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推行岗位职责及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 实行综合执法、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            监督所法制督察科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议。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七条            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 (八)《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相关规章;(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消毒管理办法》; (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十四)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十五)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所长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总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在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全所卫生监督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卫生局的决议、决定,组织完成本所责任目标,负责向上级报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第十条    副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协助所长做好分管的执法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所长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第十一条科长为本科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执法责任, 组织完成执法任务、科室岗位目标责任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审核本科室监督员书写的执法文书,定期总结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况及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副科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科室正职负责人完成分管的执法任务、岗位职责、责任目标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及时向本科科长汇报分管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各岗位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