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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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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doc

上传人:wyj15108451 2018/7/29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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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受理办法
一、审批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
二、审批条件
(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3)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3)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3)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