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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案例.ppt

上传人:yixingmaoh 2018/7/29 文件大小:1.3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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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与毕业生有关的仲裁案例 ---毕业生就业应谨防用人单位收取证书和押金
08715115沙迎
08715118周旻
案例简介
小张(化名)是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7月份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2008年2月20日小张提出辞职得到了公司同意后,小张以公司扣押其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造成其不能在其他单位就业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其学历和学位证书并赔偿扣押证书造成的损失。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案例简介
小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公司收取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收条,以及自己跟公司经理就归还上述证书的谈话录音,录音中经理明确表示自己不会销毁证书。小张同时提供了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和辞退通知书,证明因为自己没有学历和学位证书,被新用人单位辞退并造成每月1500元工资损失的事实。
公司辩称
公司从未收取过小张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小张提交给法院的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收条是小张自己手写后私自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且小张与经理谈话过程中经理正在做其他事情,对小张讲的话未加留意,因此,不能根据该两份证据认定公司收取了小张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法院认为
小张提供的收条和录音资料足以证明公司扣押了小张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解释又前后矛盾,不符常理,故对公司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小张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并按1500元/月的标准赔偿小张因被扣押学历和学位证书造成的损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
由此可见,《 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财物。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无疑是违法的。
风险提示
在正式进入单位之前,应从多种途径了解用人单位的背景
不要在应聘的过程中向招聘单位抵押证件和证书
注意搜集单位收取证书或押金的证据
不要在应聘过程中向用人单位缴付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