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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乐谷轩主题时尚酒店设计方案.ppt

上传人:yixingmaoh 2018/7/29 文件大小:7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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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乐谷轩主题时尚酒店设计方案.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联合镇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讲座
紫阳县司法局联合司法所
2011年4月27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一条
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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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第九十六条
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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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条修改前后比较
修改前
饮酒驾驶=暂扣驾驶证1-3个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拘留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6个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酒驾=10日以下拘留+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罪名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Ⅱ、危险驾驶罪
2011年2月25日通过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对“危险驾驶罪”设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俗称“飙车”; 另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危险驾驶罪将由法院量刑,可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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