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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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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doc

上传人:duzw466 2018/7/29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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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甲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大庆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保证甲、乙双方抵押权益的实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保证所开发的名称为的房地产项目为合法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各项手续完备,能按时按质交付购房人使用,并全面履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的与购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企业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经省市建委核发的经年检的开发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五证”,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开发商全称及开户行、账户等书面材料。
甲方在审核上述材料后,到开发现场实地勘查,并按《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每栋个体楼盘工程建到总楼层的70%以上,方可申办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贷款规定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贷款与否,对于不符合甲方规定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甲方有权拒绝贷款。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贷款发放时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乙方在甲方备案的银行账户中。若该账户发生变更,乙方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如果私自变更,至使资金出现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按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
第五条、在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房人(或其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后,要与甲方签订《售房保证合同》。
第六条、乙方同意所开发的房产自购房人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手续,并保证在借款人办完产权证、土地证后30日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开发商集中将《他项权利证》原件及时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逾期未返还他项的,甲方将扣除这部分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其余部分保证金返还乙方。
第七条、乙方在协助借款人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时要保证借款人是按申请借款时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产权人办理的两证。如果借款人私自将产权转作他人,由乙方负责赔偿该笔贷款的全部本息。
第八条、甲方对每笔发放给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都将代扣房价总额的20%做为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待乙方协助借款人办理完《他项权利证》后,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该户房产的保证金。
第九条、在购房人贷款期间,乙方与购房人发生的有关房屋质量、价格及交付时间等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乙方一旦在甲方备案后,如发生承包、租赁、改制、联营、转让、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落实相应措施,确保其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的批文、地址、栋号、户型和整体结构等一经申报备案,不能随意变更。如特殊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出具相关部门变更文件的原件,并将其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留存给甲方。
如果发生以上变动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由乙方负责全权赔偿。
第十二条、在甲方拨付贷款后,乙方即承担贷款阶段性保证责任,乙方保证购房人按《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