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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趋势研究.doc

上传人:lizhencai0920 2018/7/2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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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趋势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趋势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现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定位不明晰、权限受限制、辅助税源贫乏、收入不确定、税制不规范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地方税收入增长乏力,地方税体系缺乏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内生增长机制,同时也极大地妨碍了我国地方税体系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分析当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的现状和问题,比较各自利弊,并探讨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地方税;地方主体税;财产税
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现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定位不明晰、权限受限制、税制不规范等,导致地方税收入增长乏力,地方税体系缺乏,极大地妨碍了地方税体系收入功能的发挥。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分析当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的现状和问题,比较各自利弊,并探讨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一、当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运行现状和问题分析

(一)我国现行地方税主体税种收入状况
目前,归属于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中,收入比重较大的税种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是现行地方税体系中准主体税种。

近十几年,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一直居于首位。它几乎涵盖了除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外的全部第三产业,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餐饮住宿、文化体育、旅游娱乐、中介代理,房地产销售,以及建筑工程等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资料,实行分税制后,从1995年至2007年的13年间,全国营业税收入(包括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部分)累计18 ,相当于同时期地方税收入总额41 %①。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营业税的发展前景比较可观,收入也将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资料,实行分税制后,从1995年至2007年的13年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包括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部分)累计8 ,%,是收入额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税种,而且绝大部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以上税种虽然在地方税收入中占较大比重,但由于均含有与中央共享收入部分,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剩下的地方税种收入零星,能够担当起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几乎没有,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处于主体税种缺失的状态。
(二)我国现行地方税主体税种自身存在的缺陷
现行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确实是发挥了地方税主体税种作用。但其固有的缺陷,从长远角度看是不适合成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税种的。

虽然从征收角度来说,商品税征收管理相对简单,征收对象是为数较少的厂商,因而所需信息量较少、税收成本较低。加之可作为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如用于抑制社会奢侈消费之风的重税),因而广泛运用于发展中国家。然而,从长远来讲,营业税是不适宜成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税种的。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由于营业税对我国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且税基流动性较大,当前我国的营业税开征、停征、税目的增减、税率浮动幅度的确定、减税、免税和加税的权力都由中央掌握,地方只是拥有在中央规定的税率浮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和政策,自主决定税率权力的范围较小,对地方经济的调节作用就不那么大。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