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6-05-01实施
2006-03-27发布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3: For rapi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DB33/T —200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R 16
备案号:
前言
DB33/T 608-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DB33/T 608-2006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杨水阮、张行安、郭荪、刘自冉、陈怡、朱华、张杰、朱勇源。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快修业户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小型车快修业户,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快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汽车快修业户
从事汽车维护以及汽车小修作业活动的业户(不得从事整车修理、汽车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作业)。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从事汽车快修业务的若干汽车维修业户,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采取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物资配送,实行规模化经营的经济组织。
人员条件
企业管理负责人(可兼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兼检验员)、检验、价格结算、维修(机修、电器)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价格结算人员应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
维修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组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