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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ppt

上传人:wenjiaosuoa 2018/7/31 文件大小:1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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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使学生掌握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的破产立法;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及其效力;破产清算组及其职责;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教学重点】
我国的破产立法;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及其效力;破产清算组及其职责;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的开始
债权人会议
重整
破产宣告和清算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顺序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企业破产概述
1、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存在为前提。
——该债务是能以金钱计算的利益,并无力偿还。
2、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合理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公平分得利益并承担损失。如果只有一个
债权人,则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
3、诉讼程序为清偿债务的手段
——破产是一种诉讼程序,从破产申请到破产财产的分配,均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按法定程序进行。
破产含义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诉讼程序.
法律特征
二、企业破产法概述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3、有统一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破产法
的含义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特征
三、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申请的实质条件是:
符合破产界限,且有破产能力。
(一)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
力的。
1、主体合格——首先适用于企业法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破产的主体问题(破产能力):
1、《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新破产法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根据此法律规定,参照适用破产法程序的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问题:自然人个人破产为未提。
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主要是指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即一国的破产程序对位于其他国家的破产人财产是否有效。
关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主要有两种理论:属地主义主张破产程序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国内,只有破产人在该国内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普及主义认为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次性公平解决破产人全部债务清偿问题,破产程序的效力应及于破产人国内外的全部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含义: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
3、债务人需对债权的一般性和持续性的不能清偿。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种客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