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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构建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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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构建初探.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7/31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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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构建初探
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的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问题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相较国外已形成的宪法宣誓制度,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和基本国情,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
从当前职务犯罪高发的态势来看,一些公职人员忽视了公权力的,利用公权力私相授受。公职人员犯罪提醒我们应当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让国家公职人员明白权力的,纠正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宣誓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宪法目前尚无此规定。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化,我国应当尽早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一、国外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上任前公开举行的宣誓效忠于宪法和国家的就职仪式。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大宪章》在最后的部分中指出:“……余等与诸男爵俱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英王约翰宣誓以示遵守该规定。自1919年《魏玛宪法》第一次明确建立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来,许多国家也陆续在宪法中对宪法宣誓制度加以明确的规定。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124个成文宪法国家中有97个规定了宣誓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和所有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美国宪法对总统誓词作如下规定:“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美国总统的宣誓就职所有法官皆可受理,但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官担任总统就职大典的见证人。
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统就职前在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议会集会前公开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我愿为德国人民的幸福贡献力量,增进其友谊,去除其弊病,坚持和维护宪法,尽忠义务,施行正义,愿上帝保佑。”宣誓时需要附加宗教宣誓。
南非宪法第12条规定,总统或政府各部部长在就职前要对最高法院首席***官或***官宣誓,其誓词内容包括忠诚宪法及其他法律,增进公民福利,恪尽职守等,宣誓结尾处还附带宗教色彩,祈求上帝的庇佑。
上面只是部分国家规定内容的引述。总览各国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国都分别从宣誓人、誓词、宣誓地点等方面对宪法宣誓制度加以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保了该制度的可行性。
二、宪法宣誓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究
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改革与依法治国建设的全面推进时期,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公民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亟待提高。宪法宣誓制度作为法律仪式,能够激发人民内心对宪法的情感,树立起宪法信念。
(一)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来看,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宪法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却并未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实践。法律不被实践则形同虚设。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文本中的缺失体现了其局限性。笔者通过宪法发展史及国内法治现状研究,认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我国公民相对薄弱的宪法意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