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扶政办发〔2017〕17号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风县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扶风县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发放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扶风县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
改造安置房奖励发放办法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6〕36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6〕38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85号)精神,为规范我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率,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列入省级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
第四条县财政局收到省级预拨奖励资金并经县住建局初核目标任务后,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的要求,预拨省级奖励资金;下年度拨付省、市奖励资金时,根据县住建局对上年度奖励资金使用的检查情况,进行奖补或扣减结算。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按要求填写《扶风县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
申报表》,提供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结婚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存量商品房的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加盖印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由所在村委会核查后签署意见,报所在镇(街)审核盖章后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县住房保障中心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核后统一拨付至本人粮食直补折或银行账户。
第六条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对省、市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并于下年度1月20日前将我县年度自查报告按要求报送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
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以下资料:
(一)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奖励资金核查表;
(三)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人员汇总表;
(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
(五)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及该商品住房销售相关资料。
提供的个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商品房购买合同需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单位为县住建局和财政局,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县住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发放至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
第八条本发放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2年。
附件:1. 扶风县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1
扶风县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所属棚改项目
拆迁地址
购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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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