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当涂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及青苗、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及青苗、附着物的征收(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征管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农业、人社、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建立征收与补偿安置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征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  县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县城建设投资计划,会同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年度征收计划。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测绘。
需要县公安、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被征收人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批。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第十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用途;
(四)办理入户或分户(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大中专生毕业、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原因的除外);
(五)设立或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六)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抢栽抢种花草、树木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县征管部门应当将征收范围及以上事项书面告知县公安、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以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登记和现场勘测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核实。
第十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调查登记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测算征收补偿费用,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征管部门审查后,在被征收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收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十四条  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但不影响征收行为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属于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国家政策性移民迁入的农业人口;
(五)其他属于应安置的人员。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
(一)历次征收已安置人员;
(二)农转非人员;
(三)其他不属于应安置的人员。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附表1)。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所有人使用。土地补偿费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收遗留等问题的处理。
国家政策性移民未落实承包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其所在村(组)人均所得土地补偿费标准,据实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的20%统一缴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80%在支付下列费用后,节余部分全额上交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