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审批(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
活动的审批)办事指南
BSZN-171020—2017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
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活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1)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须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的。
(2)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3)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不予受理:
(1)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2)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3)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
(4)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须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的。
,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