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YWSC-171020-2017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审批)审批业务手册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目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 1
三、办理机关 1
四、审批条件 2
五、申请材料 2
六、审批证件 3
七、办理时限 3
八、审批收费 3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3
(一)共同审批 3
(二)前置审批 3
十、中介服务 4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4
十二、资质资格 4
十三、审批流程 4
新办 4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5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5
(二)咨询途径 5
(三)咨询工作程序 5
(四)反馈时限 5
(五)进程查询 5
十五、监督检查 6
附件 7
、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研审批》办事流程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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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1)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须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的。
(2)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3)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不予受理:
(1)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2)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3)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
(4)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须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的。
(b)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c)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b)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c)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
(d)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