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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421989820 2018/8/3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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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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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混淆行为的认定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
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凡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责任。
1、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
2、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4、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5)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的不真实性。广告的内容未能真实客观地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即广告内容与实际商品或服务情况明显不符。
3、手段的欺骗性。虚假广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购买其宣传的商品或接受其宣传的服务。
(6)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客观上,行为主体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
3、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7)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
低价倾销行为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进行倾销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妄想霸占市场。
3、客观上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压价销售的行为,即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
4、从不正当削价销售的结果来看,行为人实施压价销售一般必然导致实力薄弱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受损。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认定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