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东)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螺纹钢(山东)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商品名称:螺纹钢(山东)
商品代码:BRBSD
二、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螺纹钢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螺纹钢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单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
,该商品交收仓库包括山东国恒物流有限公司和山东博远物流基地管理有限公司。
五、交收时间
,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东)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东)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螺纹钢应符合以下规定:
-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牌号的φ20mm螺纹钢。
-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牌号的φ16mm、φ18mm、φ22mm、φ25mm的螺纹钢,可以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于交收。
,协议交收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
,在出厂日期起的三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螺纹钢可直接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限为不超过出厂日期起三个月。截至交收配对当日,出厂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螺纹钢均可用于实物交收,买方不得拒收。
《仓库存货凭证》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出厂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螺纹钢的出厂日期。
。每次交收实物溢短不超过±3吨。
七、保证金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