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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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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8/4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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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坚决遏制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滥用行政处罚权、执法简单粗暴、违反法定程序、借检查之机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等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打造优良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红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格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管理。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和事项必须合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已经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在清单范围以外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要全面施行“双随机一公开”。要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制定实施细则。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必须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要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和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调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原则上也要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要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公开。
第七条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检单位以及高风险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各单位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实际,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被检单位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统筹安排、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被检单位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联合进行。
第九条根据省市统一部署,逐步减少区级执法种类,将职能相近的行政执法单位组建成综合执法队伍,明确主责部门,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检查。推进城市管理改革,整合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第十条涉企行政执法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突发事件等需要依法立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以外,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编制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频次、具体检查方式等,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