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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假设清算法的应用.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3/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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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假设清算法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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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假设清算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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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去所沉淀的大量金融不良资产,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于1999年先后组建了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截止到2005年12月底,,累计处置率达到60%。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方式主要为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让、破产清偿等。所有这些处置方式的核心问题是资产的定价。
金融不良资产包括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债权类资产,其中70%以上为债权类资产。对于金融不良资产中的实物类和股权类资产,一般可以按照常规的资产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而对于债权类资产,虽然《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指导意见》)列举了四种评估方法,但是根据这几年来的评估实践,由于大部分不良债权资产对应的债务企业已经处于关停状态,所以90%以上的债权分析报告都采用的是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在假设对企业(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从企业总资产中剔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从企业总负债中剔除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一时点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笔者认为,在该方法的运用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评估师重点关注:1)无效资产的确定。如被查封资产、划拨土地和非经营性资产是否一定为无效资产。2)优先偿还负债的确定。如假设清算前提下是否所有的企业均应优先考虑职工安置费用,应付工资及福利费是否必须全部优先偿还,或有负债是否应全额列为负债等。下面,让我们分别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1、被查封资产是否一定为无效资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及《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已设定抵押权的资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对于设定了有效抵押的被查封资产,在追索其他债权应用假设清算法时,可确定其为无效资产。对于法院查封的非经抵押的实物资产是否也应该作为无效资产呢?有不少的评估师认为该资产已不能用来偿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中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债权不仅包括已通过诉讼得以确认的债权,也包括未经诉讼确认的其他债权,对未经诉讼确认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无异议,即可直接参与清偿;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有异议,则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这一答复,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查封资产,只能说明该债权先于其他债权进入法律程序,在企业破产清算前提下,此查封资产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是相同的,在企业全部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需要按照比例分别向各债权人偿还。所以不应将查封资产作为无效资产扣除。但是,查封资产毕竟不同于其他非查封资产,如果评估师了解该查封资产短期内即将被拍卖,则应判断其拍卖后影响本债权评估时的金额。总之不能将其作为无效资产,而应该作为特殊事项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2、划拨土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