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年第$ 期企业经济&’( $,!""#
总第!%$ 期/&0/1213)/ /4’&’56 )*+,-. &’( !%$
论强制清算中的公司法律地位及其清算人
顾文斌,张永平
(东华理工学院政法系,江西南昌 00$$)0 -
!摘要" 清算期间的公司与原来的公司具有同一法人地位,只是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了必要的限制,在此期
间,董事会应该担负起负责清算的职责,完成清算工作,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法》
中的相应条款也应作必要的修改,从法律制度层面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良性运行。
!关键词" 公司;董事会;清算人
!中图分类号" 1#203 2 !文献标识码" 4 !文章编号" )$$+ & ’$#%(#$$%-$+ & $),* & $#
》
一、清算期间公司法律地位的再认识司法第)*0 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第七项便
是“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这明确地告诉我们:清算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关闭解
组是公司的代表机关而不是独立于公司之外的特殊主体。这
散后,法律规定应当组织清算,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
种代表权无论如何也不能使其成为独立于公司存在的独立
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此时间,公司本身的民事主体地位是
人格,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否发生了变更,法律规定不明且存在混乱。学术界和实践部
再次,从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果看。企业法人营业执
门对该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也存在极大的分歧,造成了结果迥
照是工商部门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法人资
异的判决。
格的获得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其标志。因此,它除表明公司的
一般说来,法人不经解散,其人格不消灭,而法人一经解
营业资格外,也表明了法人的资格,它是集两种资格于一体
散,其人格是否立即消灭,民法理论上存在分歧,主要存在以
的证书。就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
下三种学说:其一是人格消灭说;其二是清算法人说;其三是
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
拟制存续说。笔者认为清算期间的公司地位并没有改变,依
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
然与原来的法人地位相同,具体来说理由如下:
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后果仅仅
《》“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 条规定, 公司违反法律、行
是取消公司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然继续存在。
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应当解散,⋯⋯进行清算”。清算完
综上所述,公司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的法
毕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因此,被强制解散———组织清算———
人地位仍然存在,并可以公司的名义参与相关的程序。清算
注销登记是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迫消灭的必经程
期间的法人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法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
《》
序。另外, 民法通则第%$ 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
是其权利能力范围被限制而已。只有如此,才能消除判决迥
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采用反对解释方法,上述规定应
异的制度根源,堵死逃债的漏洞,更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解释为:不经清算,法人不消灭。因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