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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使台州使用权FEPT出让招标拍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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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使台州使用权FEPT出让招标拍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iluyuw9 2018/8/6 文件大小:3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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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有竞争性的地块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市、县政府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对建设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出让的方式。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台州市区供地方案批难后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可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实施。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台州市区由市国
土资源局委托区(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规划建设要求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计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拟定方案并报有批难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招标条件,由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经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邀请招标是指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对建设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经
招标人对被邀请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少于三个。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根据规划要求、开发强度、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进行综合选择。
第十条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邀请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
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确定标底:
(三)确定招标方式3
(四)制定评标、定标办法3
(五)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
(六)设置投标专用标箱3
(七)组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开标、验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区和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应于投标截止日前二十日发出招标公告
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及图则;
(三)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