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40826(颁布时间)
20040826(实施时间)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三章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开发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区以梧桐山为中心,东临盐田工业区,西起东湖公园、深圳水库,南接罗沙公路沿线,北靠特区管理线(以下简称四至界线)。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特区城市规划合理划定风景区详细的四至界线。
第三条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实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风景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风景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
第二章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风景区内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组织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风景区内各单位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风景区内植树造林、育林、防火、灭虫等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审查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对在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区内的治安工作;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风景区内东湖公园、仙湖植物园的保护和管理,分别由东湖公园和仙湖植物园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管理机构对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风景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风景区详细规划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风景区的四至界线,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立桩标定界线。
第十一条风景区的土地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风景区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建设规模。在风景区内不得审批临时性用地。
第十二条在风景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应当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事先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三条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设计资质证书。
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施工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按风景区详细规划建设的各项设施,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以及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疗养场所和管理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大型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