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概述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三节独立性
第四节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节保密
第六节收费与佣金
第七节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第八节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概述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含义
(一)概念。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有4个方面: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二)责任。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三)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的区别:职业道德具有强制性;而社会公德不具有强制性。不学雷峰无人追究;不执行职业道德准则注协会追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2002年7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一般原则)
1、独立原则
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同时具备)
①实质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毫无利害关系。心态才能客观、公正。
②形式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在他人面前是独立的。
③并独立于外部其他机构:报告无须任何部门审批。
2、客观原则的涵义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
(2)不主观;
(3)不为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
(4)不以个人偏好行事。
3、公正原则的涵义
(1)注师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
(2)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三)其他责任(业务承接)
1.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P8
2. 计师事务所和委托单位的业务委托,应实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原则。(自由恋爱)
3.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不在此限的有:
事务所、注师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业务范围、开业、迁址之类公告。
4.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5.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6.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
7.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机构进行收益分成式的业务合作。
(四)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第三节独立性
一、独立原则的重要性
①超然关系:与委托单位及外部组织。
②注册会计师的灵魂---独立性。是“鬼”。是客观、公正的基础。
二、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简)
,应向事务所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①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②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债券;
。注册会计师亲属在委托单位有经济利益的,视亲密程度和经济利益的大小而定。第一,配偶、子女、父母的一般可直接归属本人,即使很小,应视同;
第二,配偶、子女、父母的一般与本人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即使很小,应视同;
第三,兄弟姐妹的,一般不能归属本人(亲兄弟明算账);
第四,兄弟姐妹的,利益巨大能归属本人(影响独立性);
第五,远房亲戚的一般不能归属本人;
第六,远房亲戚的,与其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财务关系能归属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