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班帮同事代打卡的检讨书
员工请同事代打卡双双遭解雇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律师新视点
只因自己胃部不适,请同事帮忙代打了一次卡,结果自己和同事均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骗取加班费为由解雇。两公司员工以所属公司的《员工手册》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佛山中院对这起员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雇案展开法庭调查。目前,此案仍在审理当中。
事件:违反《员工手册》两员工被解雇
2014年11月6日,原告瞿小姐入职某公司。2014年1月23日晚,原告由于胃痛难忍,请已经下班回家的同事来接自己。但由于胃痛,她请求同事贾某回到办公室帮其进行在线考勤,作为下班记录。
2014年3月16日,瞿某突然收到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公司以瞿某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为由,书面通知与瞿某解雇劳动关系。同时,帮其代打卡的同事贾某因替她打卡也被解雇。
2014年4月9日,原告瞿某和贾某以公司对其作出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4年5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争议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诉人某公司向瞿某支付2014年年终奖1065元,驳回其他诉求。
两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后,随后又以公司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南海区法院提出起诉,7月26日,南海法院以该原告瞿某在确认理解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上签名,驳回有关起诉,两人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现场:原被告双方当庭争辩
昨日下午,记者在佛山中院的法庭调查现场看到,上诉人瞿某首先陈述案情和补充意见,并说明所依据的法律。
在法庭调查关于加班费问题时,被上诉人某快递公司人事主管指出,公司领导在瞿某按照考勤记录申请的加班工资全额发放单上签了名,并不表示上诉人没有唆使他人代打卡,也不是否认代打卡是属于严重违纪。
而上诉人瞿某则认为,被上诉人之前在加班工资发放上没有提出异议和扣罚,就说明公司认为代打卡造成的时间差不影响发放加班工资,自己是在未知情的条件下写了代打卡事件情况说明,“现在被上诉人却再以代打卡为由将我们解雇,还拿出诱骗我写的代打卡事件情况作为证据,那不是陷害我们吗?”
罗子文律师说法
《员工手册》有一定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合同,如违反劳动纪律,按新法规定是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否则,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没有对何谓“严重”进行说明,也没有对规章制度进行限制,法律上的模糊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是有利的,因为企业是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做出规章制度,并且企业和员工双方均签字,即作出了一定的约定,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对于“严重”理解,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地违反规章制度,如仅仅迟到一两次,就达不到严重的程度,也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影响经营管理的程度。
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只有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