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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护理费赔偿如何支付引发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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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巨额护理费赔偿如何支付引发诉讼
本报记者吴亚东
本报通讯员陈艳红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人一级伤残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中,因定残护理费引发的赔偿执行问题,成为庭上审判的焦点。
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
2011年6月16日,被告谢某林驾驶小型轿车从厦门往安溪方向行驶至206省道路段,与原告施某海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某海特重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发骨折。事故发生当天,施某海即在安溪县铭选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6日,因治疗需要又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4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多次接受手术,至2012年1月19日因经济困难,在未完全治愈下出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4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载明,施某海病情严重,住院期间每天均需两人以上护理,定残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期限终身(根据法律规定,终身护理费的支付年限上限为20年)。
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施某海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等多处损伤。经临床多次手术治疗与恢复,目前处于植物状态,颅骨缺损修补术后改变,构成交通事故一级、十级伤残,综合评定相当于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同时,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林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施某海同样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护理费赔偿成争议焦点
施某海在此次治疗期间,,另据医院诊断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遂在法庭上主张被告谢某林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定残后护理期限暂按20年计算)、鉴定费等在内共95万余元的交通事故损失费。同时,因谢某林在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某海也主张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谢某林因对护理费的赔偿存在异议,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谢某林认为,虽然定残后的护理费的护理期限鉴定为终身,但原告主张一次性支付20年的护理费明显不合理,应考虑23岁的施某海身体条件的客观事实、实际生存时间的不可预见性及被告谢某林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原告持续生存的情况下,应分期限支付,以每3年支付一次。
法院未支持一次性支付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法律虽然规定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护理费必须一次性支付。
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判决一次性赔偿。
对于一次性支付护理费,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有另一方面的考量。即如果一次性赔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