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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客文学中的刺客分析.doc

上传人:tiros009 2018/8/12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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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刺客文学中的刺客分析
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摘要:刺客文学在中国文学史上构成了独特的风景,它是古代法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的产物,刺客对于承诺的信守、信念的追求给读者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震撼。本文主要探讨中国文学中的刺客形象和对当代的启示。
关键词:刺客;报恩;义愤;血亲复仇
中国的文学史上记录了许多刺客,当按照社会的正常法制无法达成其报恩或复仇的目的时,他们会寄身锋刃端,以生命为代价,完成个人英雄主义的刺杀行为。由于非职业刺客的刺杀往往是为着他人而进行的,所以不失为一种狭义精神,虽与当代社会的法制理念相背离,但这种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孕育出来的侠义精神和侠义行为有分析的价值,对于当代传统文化的重建或许能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刺客的性质
刺客在古代中国最初并不是一个专门的职业,刺客大部分是士人,他们出于“士?橹?己者死”的理念,在他们的所谓的知己者-往往是诸侯卿大夫有需要的时候他们就会展开刺杀行动。随着历史的发展,养士之风没有了社会基础,为主公实施的政治性的刺杀慢慢减少了,相应的出于血亲复仇目的的刺杀行为更为突出。
先秦是刺客活动频繁的时代,涌现了诸如荆轲、聂政之类的著名的刺客,为后世文学创作提供了大量素材。到了汉代,刺客逐渐职业化,成立了专门的刺客组织,“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相与探丸为弹,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丸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1]从刺杀前的安排到善后,都是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的,显然是一个专门的刺杀组织,并且不受道义伦理的束缚,这种刺杀,已经不是先秦时期刺客们对于内心正义的追求了,而是违背道义的利益驱使的行为,所谓“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这种职业化的金钱交易关系的刺杀无视法律、冷漠血腥,容易造成社会恐怖和秩序混乱,是应该被禁止的,因而本文探讨的主要是出于内心正义和信仰的目的而进行刺杀行为的刺客。
二、刺客文学中的刺客形象及其行为动机分析
先秦刺客中最常见的是出于“士为知己者死”的报恩型刺客,先秦诸侯各国纷争不断,国内权力更迭频繁,为了在残酷的兼并战争和权力争斗中获胜,各国统治阶级都竭尽全力争取士人,礼贤下士、千金埋骨的故事可以证明当时统治阶级对于士人的态度,获得其认可的士人由是得到了人生价值的实现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极大提升,因而士人将人生所有的理想都寄托在认可了他们的人身上,愿意为他们奉献宝贵的生命。《史记?刺客列传》记载了曹沫、专诸、豫让、聂政、荆轲这五个刺客,其中有三个就是属于报恩型刺客,即专诸、豫让和聂政。伍子胥发现了专诸的才能,将他推荐给了公子光,
“子胥知公子光之欲杀吴王僚……乃进专诸于公子光。”一个能帮助自己夺取王位的士人,公子光自然对其十分优待,“光既得专诸善客待之。”时机一到,便令专诸刺杀王僚。豫让侍奉智伯得到赏识,智伯在政治斗争中失败被杀后,豫让遁逃山中,曰:“嗟乎!士为知己者死,女为说己者容。今智伯知我,我必为报仇而死,以报智伯,则吾魂魄不愧矣。”[2]虽然两次刺杀都以失败告终,但其为知己者而死的刺杀行为可以视为这种报恩型刺客的典范。聂政的情况稍许特殊,他其实并不愿意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为实施刺杀,如果不是因为聂政有武力有侠义,韩大夫严仲子也不会愿意施之恩惠。聂政最初为民除害杀过一人,与母亲和姐姐避祸隐居于齐,以屠夫为业。韩大夫严仲子因与韩相侠累结仇,“严仲子恐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