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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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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8/8/12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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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的国际义务,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简称LRIT)的管理,有效利用LRIT信息,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及用户、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s Provider,简称“ASP”)、munications Service Providers,简称“CSP”)等我国LRIT系统相关各方,以及以下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我国有权请求LRIT信息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三)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LRIT系统履约工作,具体执行公约第V/19-1条的相关条款规定,负责中国LRIT数据分配计划(LRIT Data Distribution Plan,简称“DDP”)的编制、修改和更新,以及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的管理。
第二章 LRIT系统相关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第一节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
第四条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由中国海事局设立,并依照中国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协助中国海事局负责LRIT在我国的实施、国际国内协调以及LRIT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负责组织研究LRIT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跟踪分析有关LRIT的国际动态,协助中国海事局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有关LRIT事务。
协助我国LRIT国家联络人履行职责。
协助中国海事局负责我国数据分配计划(DDP)的制定和管理。
制定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与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之间的业务办理程序。
明确LRIT系统对船舶、船公司的要求,负责LRIT适用船舶的动态监管工作。
按照规定负责向国内相关部门提供LRIT信息,并和其他国家交换LRIT信息。
制定和执行LRIT系统维护计划,负责做好LRIT系统管理和维护。
协助中国海事局制定和执行搜救服务信息请求程序。
负责协调LRIT协调人对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的审核。
根据授权进行LRIT数据交换的计费结算。
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主管机关的审核。
第五条根据公约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中国LRIT系统数据备份中心,负责数据的实时备份。
第二节应用服务提供商
第六条中国海事局根据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规定,确定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应用服务提供商(ASP)的名单、详细联系方式和相关认可条件。
第七条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应依照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要求,确保LRIT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安全及可靠性。
第八条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数据通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每年接受中国海事局的审核。
第三节 通信服务提供商
第九条通信服务提供商(CSP)由应用服务提供商(ASP)指定,并经中国海事局同意。
第十条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