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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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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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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
(1994年6月1日)
前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维持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
(一)《广告管理条例》;
(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广告管理各单项规章;
(四)国家涉及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国际上通行的广告宣传准则。
第三条本标准为广告发布前审查的基本标准。凡违反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一章通则
 
第四条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五条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并能使公众清晰辩明广告客户。
第六条下列广告,不得发布:
(一)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的;
(二)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
(三)宣传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服务的;
(四)使用中国国旗、国徽标志及国歌音响的;
(五)欺诈、虚假的;
(六)有***秽、迷信、恐怖、荒诞、丑恶内容及其他有悖社会善良****俗和公共道德标准的;
(七)污辱、诽谤或贬低他人的;
(八)有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九)不利于社会安定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十)不利于环境保护的;
(十一)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禁止出现的;
(十二)违反国际惯例和道德准则的;
(十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广告中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构成、生产方法、价格、用途、质量、产地、担保必须准确,不得使公众产生误解。
第八条广告应尊重他人权利。广告涉及他人名义、名誉、形象、言论、专有标记、注册商标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必须在发布前经权利人书面同意。
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涉及专利权的,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禁止用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止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条广告涉及产品和服务获奖或获其他荣誉的,必须标明所获奖或荣誉的性质,获得日期及颁奖组织。
第十一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妇女或残疾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
第十二条发布户外广告,不得有碍市容观瞻,不得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损害。
第十三条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与新闻或其他非广告内容相区别,并足以使公众明显认定。
第十四条发布下列广告,应提交相应的证明:
(一)标明质量合格者,应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标准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者,应提交本年度、本届获奖或数年度、数届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者,应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者,应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者,应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商品的广告,应提交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画面与形象
 
第十五条广告中使用的画面、形象应当优美、高雅、文明,不得有下列问题:
(一)使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效果等宣传要点产生误解;
(二)使人产生厌恶、恐怖、痛苦等不良感觉;
(三)过分感官剌激;
(四)有性挑逗或性诱惑;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