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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收条例的差异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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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收条例的差异分析.doc

上传人:tiros009 2018/8/1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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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收条例的差异分析
【摘要】
固定资产的正确核算和有效管理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固定资产的核算比较复杂,影响因素较多,造成了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上的差异。本文主要针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结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
固定资产财税差异
一、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计量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有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是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计量入账,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必须同时符合该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两个条件,否则就要按照成本模式进行计量。成本模式计量就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为当期损益。企业应该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还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而《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税收政策规定的计量模式只有一种,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此时,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就存在差异,需要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
根据租赁准则规定,企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核算。而《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所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扣除折旧之间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调整。另外,会计核算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分摊计入“财务费用”时,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延期、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按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买价的现值,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按应该支付的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然后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而《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此处的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税收政策中并未规定延期、分期付款的情况。所以,如果企业存在延期付款和分期付款取得固定资产的情况,会计计量和税收政策的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同时,会计核算上还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问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