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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重整制度到底怎么走.doc

上传人:tiros009 2018/8/14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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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破产重整制度到底怎么走
《财经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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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美征: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司长
王佐发: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
究中心研究员
我国2007年实施的新《破产法》引入DIP破产重整制度,但从法律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近十年重整实践来看,司法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因此,通过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才可能明确重整制度如何改善,才可能正确发挥重整制度有效的积极作用。
对指定清算组为重整管理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案例可不必采取清算组的形式,而还原为债务人自行管理;而以官员为主组成的清算组主导重整,是违反市场原则的,应该取消。重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但重整不能由政府主导,而应该由市场主体自治,发挥市场的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实行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制度,要求债务人聘请有资质的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协助其拟定重整计划,同时也允许债权人委员会聘请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与债务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谈判、协商,共同拟定重整计划。这就是DIP制度,要求参与重整的利益方共同通过谈判、协商、博弈达成共识,制定平衡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这种协商和制衡制度可以避免拟定重整计划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而偏袒债务人或大股东利益的问题,能够制定出平衡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从而避免
“强制减债”。
最近,银监会规定,大型企业陷入困境,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应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协同债务人共同重组困境企业。不久前,马凯副总理对大型企业英利重组的批示,要求英利的债权人委员会协同英利共同制定重组方案,马凯副总理的批示和银监会的规定都符合DIP制度的要求。建议最高院将马凯副总理的批示和银监会的规定纳入DIP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释中。
。实行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制度,债务人聘请专业机构应该由主导重整的实际控制人从市场上选聘优秀的合格者,而不能按《规定》由法院从当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因为当地管理人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中有法律顾问而没有财务顾问;同时,一个县、市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其专业能力尚不能承担复杂的重整任务;更重要的是当地的专业机构难以抵制本地政府对重整可能有的行政干预。
需要强调的是,专业机构中首先是财务顾问,因为重整不同于清算,对一个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重整是复杂的投资银行业务,需要有资质、有经验、具有投资银行专业的财务顾问承担。如美国著名通用汽车公司的重整案,债务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是美国一家知名的咨询公司AlixPartners,专门从事破产重整的专业机构,债权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是著名的国际投资银行华利安(HoulihanLokey)。
。对于申请重整的债务人,应提交初步的重整方案,指明债务人企业具有的重整价值,通过重整能重获新生,否则不予受理。避免借重整而逃废债务,或借重整以延缓僵尸企业生命的案例进入重整程序,并通过“强裁”批准,利用重整保护这些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阻碍经济结构的调整。
“强裁”条款并加强对“强裁”的管理。实践中,一些极不公平的重整计划,以及通过大幅度减债以延缓僵尸企业生命的案例,在遭到债权人反对后,都由法院强制批准而通过,引起债权人的极大不满。美国的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