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规范和组织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宗旨是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的全过程培养体系,进一步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积极性,推动研究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四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能是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审定院系初评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及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条各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道德品质优良;
,发展潜力突出,科研能力显著。
第八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下达名额,根据各院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名额分配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