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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票据法中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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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票据法中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总结.doc

上传人:jiquhe72 2018/8/15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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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注会考试《经济法》:票据法中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总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注会有帮助。
票据种类
区分项目
本票
支票
汇票
性质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