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比项目
票据种类
概念
种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19条)
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汇票
定日付款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票据法》第19、25条)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73条)
仅限银行本票
仅限见票即付本票
(《票据法》第73条)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81条)
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
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
仅有见票即付支票
(《票据法》第82、86、90条)
对比项目
票据种类
基本当事人
记载事项
汇票
①出票人
②收款人
③付款人(承兑人)(《票据法》第21、53条)
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票据法》第22条)
本票
①出票人
②收款人:本票见票即付,无须承兑。(《票据法》第77条)
①表明“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票据法》第75条)
支票
①出票人
②收款人:无须承兑
③付款人(《票据法》第74条)
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票据法》第84条)
对比项目
票据种类
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汇票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票据法》第23条)
本票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①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票据法》第76条)
支票
①支票上未记载金额、付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
②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③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票据法》第86条)
对比项目
票据种类
付款期限
汇票
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期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和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法》第53条)
本票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