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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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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8/17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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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四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督,并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也应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办事处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每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事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等情况。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月应发工资表和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补)缴明细登记表。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