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运用
1997年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实践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得益于一系列规则的颁布,使该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具体化,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本文以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为主线展开论述,以期为充分发挥该原则的价值提供些许建议。
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近现代社会公认的刑法第一原则。自刑事古典学派提出并将之确立为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以来,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日益显现,成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依据。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以尊重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彰显的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功能,是为了限制司法权和立法权,防止公权力的任意滥用而侵犯到私权利,以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
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的规定,也是贯穿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性原则。
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什么样的犯罪应当作出何种刑罚,使得刑罚有着明确的标准,既对潜在的犯罪行为有着强大的威慑力,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反对封建统治的时期,是向往自由与民主的人民向封建专制的阶级提出保障人权的合理诉求,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也是走向民主和法制社会的重要保障。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不会被认定有罪,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刑罚的实施只能针对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罪名,这主要是为了限制公权力机关在法未授权的情况下可能会对私权利造成的侵害,以法明文规定的形式定罪处罚,有助于保障刑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防止出现相同行为不同罪名或刑期偏差较大的情形。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第一原则,刑事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价值。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了司法权的任意适用。
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以使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明确哪些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哪些行为能做哪些不能做,这就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封闭性使立法权限制司法权,司法机关的活动只能在立法权限定的范围内运作,执行好法律的相关规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了保障人权和维护公正的统一。
这一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前一价值的完成,只有在实现了立法权制约司法权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整体公正和个别公正的统一,才能保障好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未被列入刑法之中
实践中,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并没有被列入到刑法之中,这就导致对这类犯罪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而面临不可处罚的尴尬。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劫持汽车罪”,但对于劫持火车或劫持电车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会造成极大的侵害。
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也无法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