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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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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8/8/20 文件大小:1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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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修造行为,保证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分布应符合渔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鼓励现有渔船修造企业进行技术、资源、设备的整合,走合并发展的道路,提高企业整体水平。各级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引导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控制新增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
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职责职能
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区)分级负责制。
广东省渔政总队负责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玻璃钢质建造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及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非钢质类船厂日常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大队协助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木质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支队安排。
日常管理
实行渔业船舶建(改)造开工审核制度。建(改)造开工前要严格审查各种文件和技术资料,对渔业船舶建(改)造批准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书面形式交相关部门验审确认。开工批准函由省总队统一制定(见附件4)并下发,开工批准函的签发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由相应的机构执行,所有≥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须报省总队备案,<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和木质类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报支队备案。
实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船厂申报制度,各支队要指导船厂建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员制度和渔业船舶建(改)造、修理台账。
充分发挥社会教学力量和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渔业船舶制造维修技术培训指导,实行特殊技术工种、船厂质检员登记备案制度,船厂质检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培训指导及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无损探伤、测厚检测人员、钢质、玻璃钢质船厂质检员由支队负责管理;木质船厂质检员、带
班木工由大队协助支队管理,具体分工由支队负责。
监督管理
禁止无认可资质企业承接渔业船舶建造(或改造),凡由无认可资质企建造(或改造)的渔业船舶,各检验机构一律不的受理检验。
已认可企业不得承建(或改造)“三无渔船”。对已认可企业实行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管理考评制度(考评表见附件1、2),对企业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记录在案,对违法和严重违规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罚。
检验人员如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行为,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制度所称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是指持有《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的企业。
凡本制度未予规定的,按照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管理考评表
序号
检查内容与扣分标准
基准分
得分
1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台账资料完备。一项不全扣2分。
6
2
基础设施、维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