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选举制度
【体系】
【考点】
1、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
原则
例外
普遍性原则
(1)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死刑犯、无期徒刑犯);(2)停止行使选举权: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平等性原则
(一人一票原则)
(1)实行4:1: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2)实行小于4:1直至1:1:直辖市、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1)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2)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注意,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练习】
2002年第40题: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
,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2005年第61题:
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2、选举程序
选举主持
间接选举(整体上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下一级人大的主席团主持),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区划分
针对直接选举,选区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1—3名代表
提出代表候选人
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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