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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8/21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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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
本文在介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设立的理论和宪法依据后,列举了该机构的受案范围,同时通过最新的数据统计和两个案例分析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现实运行状态,最后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状况,在综合两国差异性与共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宪法制度改革的四点启示。
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概况
早在二十世纪初,奥地利就依照法学家凯尔森就的宪法法院理论率先建立了宪法法院,之后不断有国家效仿。德国于1949年5月23日颁布《联邦基本法》第93条、第94条中规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主管范围和组成。1951年3月12日制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同年9月7日成立于卡斯鲁厄(Karlsruhe)。《德国联邦基本法》第92条明确规定:司法权委托法官行使。联邦宪法法院和本基本法规定的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司法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条第1项也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系与所有其他宪法机关立于对等之独立自主之联邦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1条第1项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院之裁判,拘束联邦及各邦之宪法机关及所有法院与官署。可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宪法机关,而法条所指的其它宪法机关包括联邦议院(Bundestag)、联邦参议院(Bundesrat)、联邦总统(Bundespraesident)和联邦政府(Bundesregierung)。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宪法机关,具有与其他宪法机关相同地位,这一点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条第1项中明确规定。另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著名的1952年6月27日关于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的专题报告(
“法律地位研究报告”)里做了说明。联邦宪法法院的报告中认为:“作为宪法的最高维护者,根据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的字面规定及其内涵,联邦宪法法院同时也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机构”;作为法院,联邦宪法法院“相对于其他所有法院而言被放置在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层面上”。
从组成上来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共有十六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选举产生,再由总统任命。而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条规定:法官应年满四十岁,具有联邦众议院议员之候选资格,并以书面表示愿意担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法官应具有德国法官法所定担任司法官之资格。十六名法官分两个审判庭,各八人。每庭又分成三个合议庭,每合议庭三人。因每庭八人,不成整除数,所以院长、副院长分别出任两个合议庭的法官,合议庭独立工作。合议庭组***员搭配时间最长三年,到期重新组合。合议庭审理案件占总收案的绝大部分,其余的案件由八人审判庭审理。当两个八人审判庭对同类案件有不同的法律意见时,就组成全体十六名法官的大审判庭,决定案件结论意见。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和《德国联邦基本法》中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德国教授勒希纳(Lechner)的分类,可以概括为:。这类案件主要包括:(1)宣告基本权利的丧失和丧失程度的案件;(2)裁决和宣告政党违宪并解散该政党的案件;(3)联邦总统弹劾案;(4)联邦和各州的法官弹劾案。。这类案件主要包括:(1)联邦最高机关或由联邦基本法和联邦最高机关通过议事规程授予固有权利的其他关系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范围的争议案;(2)对抽象法律法规违宪的审查案件;(3)联邦与州的权限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