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榕城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揭东区、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应经营区域向市交通管理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者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网约车经营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满,需延续网约车经营的,应于期满前60日向原许可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经营主体、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等事项的,应到原许可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
(二)(新能源汽车不受此限制),前后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
(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在3年以内。
(四)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
(五)在前车门两侧显著位置喷涂经营区域、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标志及监督投诉电话等网约车标识。
(六)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拟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向原许可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时除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证明及相应驾驶员的类别为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类别为出租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