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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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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8/23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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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规定,结合《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和我县实际,划定南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第二条本畜禽养殖禁养区适用于南江县境内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大户等)的管理。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常年出栏生猪500头及以上、牛100头及以上、羊300头及以上、***、肉鸭3万羽及以上、肉鹅1万羽及以上;常年存栏蛋鸡2万羽及以上、母兔400只及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由多个养殖大户相对集中分布于1平方公里内,常年存栏量为生猪3000头以上、肉牛400头以上、奶牛200头以上、蛋禽10万只以上、肉禽20万只以上、。
畜禽养殖大户:指存栏量为生猪50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奶牛5头以上、蛋禽1500只以上、肉禽3000只以上或肉羊150只以上的养殖户。
其他畜禽养殖种类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折算。
第三条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域划定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包括以下范围:
: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含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各乡(镇)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还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米仓山森林公园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各乡(镇)、街道场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止建设养殖场。
、省道、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县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7. 南江县范围内大、中、小型水库正常蓄水线外延3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主要河流(南江河、恩阳河、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