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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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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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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房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行政裁决机关审理和裁决拆迁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2、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3、申请要求、依据和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明人姓名和地址;
5、提出裁决的申请日期及申请人签字(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评估价格鉴定意见;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事项同前);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它材料。
以上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实。
第七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按以下规定进行受理。
1、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80%(含80%)以上的裁决机关可直接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2、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到80%时,裁决机关应当进行听证后方可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第八条组织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准备相关的陈述、申辩材料;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由其它到场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签字,并作出相应说明。
第九条被拆迁(或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可直接受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四)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五)房屋已经灭失的;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过申请人。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